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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律师服务被告两次不到庭,可判决

日期:2019-04-14 12:51
; 被告昃某(女)与被告阚某(男)系夫妻关系,双方于1999年注销结婚,婚后生育一女。被告昃某曾于2010年、2015年两次,均撤诉。2017年6月份,被告昃某再次,被告未到庭,被告未提供证据,淄博市博山区判决不准双方。2018年12月份,被告昃某以被告没有任何家庭义务感,对孩子不论不问且有家庭为由,再次提讼,请求解除婚姻关系。经传票传唤,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。庭后,向原、被告女儿理解核实了相关状况,与被告陈说根本分歧。
 
裁判结论
 
     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根底,夫妻感情彻底决裂是准予的前提条件。被告屡次与被告,且在本次诉讼中,坚决请求与被告,而被告无合理理由,拒不到庭,又未提出书面辩论意见,实难看出对双方感情的珍爱及为挽救婚姻所做的的努力。应当据此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曾经彻底决裂,因而,被告的诉讼恳求,有事实及法律根据,予以支持。根据《中华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,判决准予双方。
 
 
法官说法
 
      被告未到庭,亦未提交书面辩论意见,能否能够判决?
 
 
      在婚姻中遭受不幸的一方,常常也是比拟弱势的一方。特别是在家庭、优待等情形下,受害方更是以女性居多。一方面她们遭受痛苦,想诉讼,却又无法证明本人的遭遇;另一方面对方常常抵触漠视,不矫正、不调解、不到庭。是不是对方不来开庭就不能?这是许多当事人都担忧的一个问题。按照法律规则,依法送达传票后,被告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,视为对本人诉讼权益的放弃,案件依然能够缺席审理。最后的结果取决于审理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规则。
 
      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则,审理案件,如感情确已决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,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:(一)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别人重婚的;(二)施行家庭或优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(三)有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;(五)其他招致夫妻感情决裂的情形。
 
 
 
      每一段婚姻都始于美妙的初衷,但若婚姻中真正遭遇了以上情形,婚姻关系实难继续,以至遭受痛苦,一定要留意保管证据,维护本身合法权益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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